若企业的住所,及许可证登记的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发生改变的原因是由于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企业应履行变更许可证程序。若企业的住所系因非客观原因改变,同时企业的产能并未增加的,则企业应履行的是重新申领程序。
该如何认定哪些情况属于由于客观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在此处应对“客观原因”作出限缩解释。根据79号通知中列举出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可以看出,客观原因的范围应当局限于政府政策。如,因城市旧区改建导致企业厂房面临拆迁的,就属于客观原因下的企业住所变动。而如厂房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导致企业住所不得不变更的,则不属于客观原因所导致的电子烟生产企业住所变更,此时电子烟企业若不存在扩大产能的情形,就只能重新申领许可证。
79号通知中还对许可证地址变动的范围作出了限制:“企业住所和相关地址搬迁变更的范围仅限于同⼀区(县)烟草专卖局监管辖区内,或同⼀未设区(县)的市级烟草专卖局监管辖区内”,但国家烟草专卖局并没有明确超出辖区变更的后果是什么。我们认为,电子烟企业住所搬迁出原监管辖区会导致企业的监管机关也相应发生变更。因此,超出辖区变更住所的电子烟企业应向新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重新申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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