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1、3、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